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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李某某案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仍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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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仍判10年

版主留言
林疯狂(2013-11-27 14:52):兄弟你这文是转帖还是原创啊,差别很大啊,改标签!小心被扣金币,改好后通知,申请加分。
林疯狂(2013-11-27 14:53):提醒一下:转帖要按茶坊格式添加个人评论!看看茶坊版规或其他兄弟的帖就知道了。
11月27日,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9时57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宣布结果:“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案一审在9月26日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倒霉孩子,出不来了……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就社会关注的二审五个焦点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杨某某为什么一直没能出庭,是否确实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最后关键】个人评论
倒霉孩子入狱面临两难选择 无罪辩护影响减刑!!!

李家由始至终采取无罪辩护的原则,不仅仅影响到庭审量刑,还会影响被告人以后的的减刑。一般说来,很少罪犯会服完整个刑期,大多数罪犯都是会服刑一半多一点。

而今后的申诉,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实际上,若想申诉成功,还是坚持原来上诉的理由成功概率实在不大,只能在另外的两个理由中做文章。我认为希望渺茫。

坑家长的孩子和坑孩子的家长在一起,促成了此案!


[ 本帖最后由 water95598 于 2013-11-27 15: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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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接妈妈电话”不是一个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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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呵呵,别刚判完十年立马来个保外就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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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正常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错付出代价,能给他以未成年从轻判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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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帅哥冤枉了,是遭受陷害的,那种女的绝非什么正经货色,可惜了,一代猛男,要在牢里度过最美好的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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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想的,李某某一直在改证词,就凭这一点,他所说的所有东西就不能被采信。这样基本上就是其他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了。他的律师是八戒的子孙吗?怎么能让他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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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如一开始就直接认罪算了,到最后还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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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如果他是无辜的法律会还他清白,如果他是真犯罪了法律会严惩。孩子不能太过宠爱,不然一会害他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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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现在的世界就是有钱人的世界,咱们穷人也只能看看新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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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这个事情应该卖淫是有可能存在的,只是后来因为是2000元上5个人,人家就不愿意了。但是就是这样,也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当然也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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